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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重新修订《在职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》

2010-12-01

作者: 温建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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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重新修订《在职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》

为了加强人才培养,不断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,适应医院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,近日,我院重新修订了《在职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》。

该办法鼓励干部职工通过非脱产形式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,提高个人专业素质和科研能力,改善我院专业技术队伍学历结构,增强学科竞争力,原则上要求40周岁以下(含40周岁)的医生都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。对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历并得学位的职工,医院除了在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、学费报销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外,在职称聘任上也予以优先倾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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